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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病救助政策

大病救助政策

发布时间:2014-04-11 1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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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人社发〔2012〕58号)通知,自2012年7月1日起凡参加本市职工医保、居民医保的患者,在已享有正常的医疗保险统筹支付待遇基础上享有大病医疗救助待遇。其中,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参保患者将有民政信息管理系统根据有关规定确定的家庭人员信息自动准入,实施民政救助。
  大病救助的待遇标准:
  1、特药、特材救助:按最高费用限额标准下个人自负费用的70%给予救助。
  2、特病救助:一个医疗年度内,医疗保险统筹范围内自负费用超过3000元的,按超过部分的70%给予救助,年度救助额不超过10万元。
  3、“范围外”大额救助:一个医疗年度内,参保人员因治疗必需发生的医疗保险统筹范围外的费用超过5万元(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成员不设上述起付线),按超过部分的60%比例给予救助,救助额不超过10万元。
  4、“范围内”大额救助:一个医疗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的医疗保险统筹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的费用超过2万元的,按超过部分的70%给予救助,不设救助封顶线。
  5、超限救助:一个医疗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的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已超过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及大额医疗补助金最高支付限额的,按超过部分的90%给予救助,年度救助额不超过20万元。(医保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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