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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第六届中西医结合学会章程

青岛市第六届中西医结合学会章程

发布时间:2022-03-01 1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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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青岛市中西医结合学会。英文译名为Qingdao Association of the Integrating Medicine ,缩写为QDAIM。

 

第二条  本会是由中西医结合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和有关单位自愿结成的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经青岛市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核准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是党和政府联系中西医结合医学科技工作者与管理工作者的纽带和发展中西医结合医学事业的助手。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本会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团结广大中西医结合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促进中西医结合医学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中西医结合医学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中西医结合医学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积极开展中西医结合科技咨询工作,为我国人民的健康和社会主义建设服务。坚持依靠科技进步、面向经济建设,贯彻“中西医并重”、“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和医学科学技术、卫生工作及中医药各项方针政策,坚持中西医结合方针,积极开展学术活动。

在学术活动中,提倡辩证唯物主义,实行基础理论与医疗预防实践相结合,扶持医学科技成果转化,大力开展科学普及,加强中西医团结合作,优势互补,坚持学术民主,树立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科学精神,加强中西医结合研究,推动中医、西医两种医学体系的有机结合,促进中西医优势互补及相互融合。倡导社会主义医学道德,发扬救死扶伤,为人民服务的优良传统。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遵照国家宪法、法律、法政策和科技研究重点、卫生工作任务开展各项活动,维护国家根本利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本会接受青岛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青岛市科学技术协会、青岛市民间组织管理局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的地址设在青岛市市北区人民路4号,青岛市中医医院(市海慈医院)。

 

第二章  业务范围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各种形式的中西医结合医学学术交流,组织重点学术课题的探讨、论证和科学考察学术活动,加强学科间和学术团体间的横向联系与协作。

(二)依据有关规定, 编辑出版综合性和专科性中西医结合医学学术刊物,医学科普读物,医学专著,医学信息交流资料以及医学音像制品等。

(三)开展医学继续教育,鼓励和组织会员学习和更新中西医学知识,不断提高会员及中西医结合医学工作者的中西医结合医学水平。

(四)普及中西医结合医学卫生知识,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中西医结合医学卫生知识水平、增强自我保健和科学防病治病意识。

(五)加强同国内外医学卫生学术团体和医学科技工作者的联系和交往,扩大中西医结合医学交流,积极开展国际间的中西医结合医学合作。

(六)积极开展中西医结合医学科技决策论证,提出中西医结合医药卫生方面的改进意见和工作建议,承办政府各部门委托的工作。

(七)开发和推广中西医结合医药卫生和医学科学技术成果,提供技术咨询和服务,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工作

(八)评选、奖励和向有关部门推荐中西医结合医药卫生成果、学术著作、论文及科普作品、优秀中西医结合医药卫生优秀人才和管理工作者,以及在学会工作中成绩突出的会员和工作人员。

(九)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会员们的意见,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举办为会员服务的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分为设普通会员、资深会员以及外籍会员。

 

第九条 申请成为本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 各类会员条件:

l、普通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高等医药院校本科毕业,在科研、教学、医疗、预防、药物、编辑出版以及组织管理等与医学有关学科工作三年以上;或高等医药学院专科毕业,在上述部门工作五年以上者;从事中西医结合工作,有一定学术水平和工作经验者;

2)非医药院校毕业,从事与中西医结合医学有关学科的工作,具备第1条相应条件者;

3)积极支持本会工作,从事有关医疗、预防、卫生、教育、科研等管理工作者及领导干部;

4)其他科学技术学会、协会或研究会的会员,具备第1条相应条件者,可以跨会申请为本会会员。

2、资深会员:普通会员中取得主任医师、主任药师、教授、研究员或相应职称,有较高学术威望,从事中西医结合工作30年(含30年)以上,在中西医结合学科发展中起带头作用或在中西医结合医学科学领域中成绩卓著,有重要贡献,热心支持本会工作者。

3、单位会员:与本会专业有关,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的医疗卫生、医学教育、医学科研机构与社团,以及医药生产企业单位,愿意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可申请为本会单位会员(港澳台地区民间社会团体除外)。

4、外籍会员:凡在学术上有较高成绩,对我国友好,并愿意与本会交流和合作的外籍专家、学者,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后可吸收为外籍会员。本章程以下规定不含外籍会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资深会员由本人申请或地方学会、专科委员会推荐,经常务理事会审批;

(四)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

(二) 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 参加本会的有关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 按规定交纳会费;为发展本会事业自愿捐款和筹集资金。 。

(六)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无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再次申请入会需重新审批。不缴纳会费者,不能成为本会理事(常务理事)候选人。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以及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 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 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七) 决定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制定和修改章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不得以鼓掌方式进行表决。涉及换届改选事项的会员代表大会,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每四年按期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完成理事会换届工作。

在理事会任期届满前六个月,向业务主管单位提出换届申请,经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后进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前两个月,应向业务主管单位提出召开会议的申请,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批同意后,组织实施。

会员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在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下,按照本会章程和民主程序进行。

会员代表大会遇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时,须由理事会作出决议,在计划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六个月前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提前或延期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一年。

本会换届后,应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选举结果和章程等文件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按照国家关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到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  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组成原则:

(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规模适中,人数根据本会会员数量按一定比例确定,常务理事会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

(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成员在本专业领域应有一定的代表性、权威性;

(三)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成员中应有相当比例的中国共产党党员。理事会成员的四分之三、常务理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二应为一线科技工作者;

(四)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成员中应有合理的年龄结构。

(五)每届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成员调整不得少于三分之一。

(六)届中调整理事,由常务理事会到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可执行。调整本会负责人的理事会会议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本会理事会建立的党组织,受业务主管单位科技社团党委领导。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及人选;

(七)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八)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和工作计划;

(十一) 筹措本会活动经费;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不能到会,可委托代表参加,并有委托投票权。民主决议事项,不得以鼓掌方式进行表决。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会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二十一条第一、三、五、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立监事。是本会的监督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连任不超过2届。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常务理事)及本会专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七条 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二十八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职情况;

(三)监督本会财务运行管理情况;

(四)履行会员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九条 监事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三十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 工作作风民主,团队精神强。

 

第三十一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二条  在职县(处)级及以上领导干部兼任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聘任为秘书长的,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

 

第三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担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及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三十七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八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6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三十九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社会捐赠;

(三) 政府和社会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会开展表彰奖励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十二条 本会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应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并经到会会员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除会员代表大会以外,不得采取任何其他形式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本会应当自通过会费标准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决议向全体会员公开。

会费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以及按照本会宗旨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等支出。

会费使用应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报常务理事会审定,并向全体会员公告。本会应当每年向会员公布会费收支情况,定期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审查,并在年检时填报会费收支情况。

本会收取会费,应当按照规定使用财政部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除会费以外,其他收入不得使用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监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损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20211130日第六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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