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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伦理委员会
(市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采购处(市场配置促进处))青医保发〔2024〕14号
关于转发鲁医保发〔2024〕40号开展
医疗服务价格规范治理
(第一批)的通知
各区、市医保局,各有关医疗机构:
现将省医保局《关于开展医疗服务价格规范治理(第一批)的通知》(鲁医保发〔2024〕4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本通知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原有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各医疗机构要认真组织相关人员及时做好本次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调整和公示工作。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医疗保障局。
附件:1. 青岛市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
2.青岛市公立医疗机构停用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3.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医疗服务价格规范治理(第一批)的通知》(鲁医保发〔2024〕40号)
青岛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10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