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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结算管理

集团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结算管理

发布时间:2014-05-27 1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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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住院处应严格按患者实际入(出)院时间进行结算。原则上不允许跨年度结算医疗费用。
  2.对欠缴医疗保险费的住院患者,住院处按自费办理联网结算手续,并上传住院费用明细。患者出院后2个月内按规定补缴并可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到住院处重新办理联网结算,补报医疗费;超过2个月的,须到市或区医保经办机构补报医疗费。
  3.参保患者急诊后通过转诊转院治疗的,急诊科应填写市内转诊备案表(转诊证明),急诊费用凭转诊证明由转入医院合并结算。
  4.承做单病种的临床科室必须将符合单病种结算条件的病例按单病种管理办法执行,不得要求患者将单病种核定范围内的项目在门诊自费。
  5.住院结算各类报表仍按青岛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关于规范住院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
  6.大额危重病审核。医保办建立大额危重病登记备案制度,临床科室对一次性住院总费用超过4万元的结算病例进行登记备案,详细注明诊疗过程以及导致高额医疗费的原因。经审核认定为非危重病病例的,不纳入年终危重病补贴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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