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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法警醒(八)每月一案第10期(天津地铁四号线“10.12”较大坍塌事故)

纪法警醒(八)每月一案第10期(天津地铁四号线“10.12”较大坍塌事故)

发布时间:2022-04-21 0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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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分包工程未按方案施工

瞒报谎报事故被追究刑事责任

――天津市地铁4号线登州南路站“10·12”较大坍塌事故原因剖析和事故警示

 

202110121535分左右,天津市地铁4号线南段土建第6合同段发生一起较大坍塌事故,造成4人死亡、1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不含事故罚款)667.6万元。

基本情况

(一)涉事项目相关参建单位情况

1.涉事项目建设单位:天津市地下铁道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地铁集团),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张兴彦。

2.涉事项目总承包单位:天津五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市政公司),为天津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黄世军。

天津五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以下简称五市政五分公司,为五市政公司的下属分公司,负责人:常维元。

3.涉事项目附属结构土建工程实际施工单位:天津城建隧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隧道公司),为天津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郭春林。

20208月,隧道公司在内设部门隧道三分公司管理架构的基础上成立天津地铁4号线南段工程土建施工第6合同段(以下简称第6合同段)工程的两个车站附属工程项目部,张慧军为项目部经理。

4.涉事项目专业分包单位:中亚世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亚世纪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志刚;实际控制人:王泱民。

5.涉事项目监理单位:中煤中原中国公路咨询联合体

中煤中原中国公路咨询联合体为天津地铁4号线南段工程土建监理第1合同段(以下简称监理第1合同段)监理人,联合体由中煤中原(天津)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联合体主体方)与中国公路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联合体成员方)共同组成。

中煤中原(天津)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煤中原公司)法定代表人:白立涛。

中国公路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咨公司)法定代表人:崔玉萍。

中国公路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武汉)桥隧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咨桥隧分公司),为中咨公司下属分公司,负责人:罗涛。

6.天津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建集团公司),国有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许洪智。

7.陈贵(自然人)

陈贵及其施工队以中亚世纪公司名义负责机械剔凿混凝土支撑及主体结构与附属结构之间的地连墙、钢筋混凝土支撑、冠梁等钢筋混凝土结构及挡水墙。

8.张清均(自然人)

隧道公司项目经理张慧军口头安排张清均及其施工队负责对1号、2号临时支撑地连墙进行人工剔凿作业。

9.邢青明(自然人)

隧道公司项目经理张慧军口头安排邢青明及其施工队负责清理张清均施工队人工剔凿地连墙所产生的渣土。

(二)涉事项目基本情况

该工程共分为4个标段,事发标段为第3标段,即第6合同段。该合同段于2015815日由五市政公司开工建设。截至事故发生之日,登州南路站主体结构已完成,附属结构1号风道与车站合建及D出入口已完成,A2出入口后浇带部分顶板、2号风道内人防门和风井口部分及C1C2出入口顶管始发井顶板尚未完成。

(三)涉事工程项目发包、承包情况

2015420日,地铁集团与中煤邯郸中原建设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中咨公司签订了《天津市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2015828日,中煤邯郸中原建设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和中咨公司签订《联合体监理协议书》,约定监理工作的总工作量由中煤中原公司承担66%,中咨公司承担34%,由中咨公司负责民航大学站(原民航学院站)、航双路站(原外环路站)、跃进北路站(原沂蒙路站)、登州南路站(原昆俞路站)及靠近新兴村车站的盾构标的监理工作。

201599日,地铁集团与五市政公司签订了《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五市政公司作为项目总承包方完成第6合同段(登州南路站、跃进北路站)的建设工作。此后,地铁集团与五市政公司先后5次签订补充合同,合同最终确定工程竣工日期为20211231日。

201859日,由于中煤邯郸中原建设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并入中煤中原公司,监理合同主体变更为中煤中原公司与中咨公司,地铁集团与中煤邯郸中原建设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中咨公司签订补充合同,由中煤中原公司与中咨公司继续享有对发包方的权利,履行原合同约定的义务。

2018925日,中咨公司召开专题会议,确定将监理第1合同段项目交由中咨桥隧分公司完成。

6合同段登州南路站及跃进北路站主体工程基本完成后,五市政公司因资金和人员问题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地铁集团多次催促城建集团公司及其下属五市政公司,要求五市政公司履行合同、按期交工。2020810日,城建集团公司经研究决定由隧道公司继续完成该合同段剩余工程,并组织五市政公司及隧道公司完成交接工作。同日,五市政公司和隧道公司经会议研究确定将五市政公司承建的第6合同段项目后续附属工程全部移交给隧道公司。2020812日,五市政公司与隧道公司签订内部协议:由隧道公司进行登州南路站和跃进北路站两个车站的风道及出入口土建施工,工程期限自2020814日至2021831日,五市政公司不再参与施工,但要求隧道公司按建设单位要求及标准组建项目经理部,项目经理部施工现场宣传以及各种报表、资料均体现五市政公司;五市政公司按隧道公司完成工程量的1%收取管理费,在业主支付工程款时扣除。

202121日,隧道公司以五市政公司名义与天津市宣通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宣通公司)签订第6合同段登州南路站及跃进北路站附属工程结构劳务施工合同。合同规定:工程内容为登州南路站及跃进北路站两车站的附属工程主体结构劳务施工,由宣通公司承包登州南路站及跃进北路站两车站的附属结构钢筋混凝土、模板脚手架工程。

202151日,五市政公司与隧道公司签订了第6合同段现场施工劳务分包合同,要求隧道公司负责附属结构施工相关的一切现场施工工作,但未向监理单位进行备案。

202196日,自然人陈贵以中亚世纪公司名义、隧道公司以五市政公司名义签订第6合同段登州南路站及跃进北路站附属工程钢筋混凝土结构拆除施工合同,合同约定中亚世纪公司负责拆除混凝土支撑及主体结构与附属结构之间的1200方地连墙、1000方钢筋混凝土支撑、冠梁等钢筋混凝土结构及挡水墙。合同时间显示为2021630日。

2021928日,在未签订个人劳务合同或者项目发包合同的情况下,隧道公司项目经理张慧军安排自然人张清均及其施工队对附属结构西侧1号、2号地连墙临时支撑墙进行人工剔凿。

20219月底,在未签订个人劳务合同或者项目发包合同的情况下,隧道公司项目经理张慧军安排自然人邢青明及其劳务队对张清均施工队人工剔凿作业产生的渣土进行清理。

(四)事故发生部位结构情况

地铁4号线南段登州南路站南侧附属结构包含A2出入口及2号风亭,二者为一体结构,内部用混凝土墙隔开,附属结构顶、底板与车站主体结构相连。其中A2出入口包含与车站连接口、出入口通道和地面出入口三部分;2号风亭包括2个活塞风井、1个排风井、1个新风井。事故发生点位于A2出入口与车站连接口和新风井范围。

 

事故涉及到的主要结构构件如下:

1)主体结构地连墙:车站主体结构基坑开挖时的围护结构,为钢筋混凝土结构,深度一般为车站基坑深度的1.8-2.0倍,在附属结构基坑开挖时也作为附属基坑围护结构的一部分,附属结构与车站连接时需要凿除附属结构底板以上部分地连墙和冠梁。

2)冠梁:设置在围护结构顶部的钢筋混凝土水平梁,主要作用是把每幅地连墙连接为一体,同时承受基坑第一道支撑水平力;附属结构范围内的车站主体结构冠梁,在附属结构基坑开挖过程中也承受附属基坑第一道支撑水平力。当附属结构第一道支撑拆除后,该部分冠梁及地连墙完全失去作用,随后进行凿除。

3)挡水墙:设置在基坑围护结构冠梁顶部,主要作用是防止暴雨天气场地内雨水漫流入基坑,一般为砖砌结构,也可采用混凝土结构,高度一般为0.5-1.0米。

4)锁口管接头:地下连续墙需要分幅施工,一般幅宽为6米,锁口管接头是地下连续墙每幅之间接头的一种形式,锁口管接头部位为素混凝土连接。

5)护坡:在基坑边缘土体表面浇筑的一层混凝土,其作用是防止边坡土体坍塌和雨水冲刷。

事故经过及救援情况

(一)事故经过

20217月,在附属结构基坑第一道支撑施工时,为了防止边坡土体滑落,宣通公司在之前已凿除的7米冠梁处浇筑了素混凝土护坡,并在整体冠梁上方砌筑了红砖挡水墙(高1米,厚0.24米),然后进行基坑开挖工作。

2021825日,登州南路站南侧附属结构基坑开挖到底后,为了使附属结构顶、底板与车站主体结构连接,隧道公司安排中亚世纪公司(陈贵施工队)开始跳仓凿除附属结构与车站主体结构之间的原车站主体基坑围护结构地连墙,一共凿开5个孔洞(自西向东宽度分别为7.7米、6.6米、5.06米、9.1米、8.1米,高度均为6.45米),预留包括两侧在内的6个临时支撑地连墙(自西向东宽度分别为4.4米、7.81米、4.91米、3.22米、4.1米、2.6米,高度均为6.45米),作为上部冠梁及地连墙的支撑。

202110月初,宣通公司在3号临时支撑地连墙西侧约3米位置、3号与4号临时支撑地连墙之间及4号与5号临时支撑地连墙之间设立三个混凝土临时支墩。107日之后,中亚世纪公司(陈贵施工队)陆续凿除东侧3个孔洞上部地连墙及冠梁。至事发前1011日,4号临时支撑地连墙已切割并清理完成,5号和6号临时支撑地连墙正在切除。

20219月底,施工单位安排张清均队伍,开始凿除西段1号和2号临时支撑地连墙。其中1号临时支撑地连墙在929日至1010日之间凿除;2号临时支撑地连墙于929日开始凿除,至事故发生时已凿除至底板上1.5米处。1011日,中亚世纪公司(陈贵施工队)对3号临时支撑地连墙上部冠梁及地连墙开始凿除,12日上午完成并割断连接钢筋。

202110121535分左右,西端一幅地连墙从锁口管连接部位向下滑落,剩余冠梁及地连墙随即下落,位于冠梁上部的砖砌挡水墙掉落在附属结构顶板、通道和新风井内,砸中通道和新风井内正在进行清理作业的邢青明施工队作业人员,造成4人死亡,1人轻伤。

(二)事故报告、应急救援处置情况及评估

1.事故报告及应急救援处置情况

202110121535分左右,地铁4号线登州南路站南侧附属结构冠梁发生坍塌。1538分左右,隧道公司项目经理张慧军接隧道三分公司施工员于宏伟电话报告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向隧道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郭春林电话报告事故情况,郭春林安排隧道公司总经理索明伟前往事故现场进行处置。

16时至1630分,隧道公司管理人员相继到达事故现场开展救援。经郭春林授意,索明伟与张慧军共同商议后决定以“事故造成一人受伤”作为对外统一口径,并通过电话通知正在事故现场的隧道公司副总经理马建侨。马建侨、张慧军分别指挥徐宁、于宏伟等人对外统一口径。邢青明准备拨打110报警时,徐宁制止其报警,并要求邢青明制止其他人报警。邢青明按徐宁的要求执行。

1627分左右和1647分左右,在事故中受伤的工人冯秋增2次拨打120急救电话,告知事故现场有人受伤、34人被埋压。17时许,120急救中心5辆救护车陆续到达事发地点,隧道公司现场人员告诉急救人员只有1名伤者。急救人员在A2出入口B1层楼梯处对伤者进行包扎并送至天津医院;急救人员经与隧道公司现场负责人确认无其他人员伤亡后,其余4辆救护车离开。4名死者由工地负责人指派司机送往沙柳北路天盛殡葬服务处。

由于索明伟提供虚假信息以及于宏伟蓄意误导相关政府部门核查人员前往其他地点核实,导致市应急局、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和东丽区人民政府均未在第一时间掌握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真实情况。

1934分左右,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到死者家属报警称,死者干活时因塌方受伤,医院告知已有3人死亡。接报后,东丽区应急局及公安东丽分局的工作人员再次赶赴事故现场进行核实。此时,索明伟承认事故造成4人死亡、1人受伤。东丽区住房建设委、区应急局及公安东丽分局立即组织力量迅速开展现场封锁、交通管制、信息核实、调查取证、人员控制和舆情监控等工作。

2.事故报告及应急救援处置情况评估

在反复核实确定事故伤亡情况后,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信息报送渠道通畅,信息流转及时,应急指挥响应迅速,协调有序,应急处置措施得当。

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西侧27米地连墙及20米冠梁下部的临时支撑墙被全部凿除、钢筋被切断,造成冠梁及部分地连墙失去支撑而失稳下滑侧移,导致冠梁上部的砖砌挡水墙及部分土方掉落在附属结构顶板、通道和新风井内,砸中通道及新风井内正在进行清理作业的工人,是导致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及相关单位存在的问题

1.隧道公司

1)作为项目的实际管理单位对项目管理混乱。一是未按照《天津地铁 4号线南段工程土建施工第 6合同段工程附属工程冠梁及地连墙凿除方案》(以下简称《凿除方案》)施工;二是未对分包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三是对入场施工队伍负责人的技术交底和安全教育培训弄虚作假。

2)事故发生后,相关人员未及时并如实上报事故情况,存在谎报事故的行为。

2.五市政公司

一是未依法履行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管理职责;二是项目经理未对项目进行实际管理,未履行项目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3.中咨公司

一是未按照《天津地铁4号线南段工程登州南路站附属结构基坑工程监理细则》要求,检查总承包单位对入场的施工人员技术交底和安全教育培训情况;二是在发现施工人员未按照《凿除方案》实施作业的行为后未予以制止;三是在明知五市政公司违法分包的情况下,没有制止施工单位的违法行为。

4.城建集团公司

一是组织五市政公司将第6合同段工程违法分包给隧道公司;二是督促检查不力,未发现所属施工企业对分包单位未开展技术交底及安全培训教育。

5.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履行建筑行业和建筑市场管理职责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人员2021年对地铁4号线登州南路站进行春季开复工项目检查和日常执法检查中存在的“工作不认真、不细致”、“发现违法行为未及时处理”等问题;在开展监督检查过程中未依法查处五市政公司将第6合同段工程违法分包给隧道公司的行为。

6.事故相关单位存在的其他问题

中亚世纪公司涉嫌违法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五市政公司涉嫌违法分包,上述问题移交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依法查处。

(三)事故性质

事故调查组认定,天津市地铁4号线登州南路站10·12”较大坍塌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及人员的处理情况和建议

(一)刑事责任追究情况

1.隧道三分公司经理兼项目经理张慧军,隧道三分公司施工员于宏伟,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被批准逮捕。

2. 隧道三分公司副经理徐宁,隧道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郭春林,隧道公司总经理索明伟,隧道公司副总经理马建侨,施工队负责人邢青明,因涉嫌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建议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和组织处理人员

1.企业:隧道公司、五市政公司、中咨公司、中煤中原公司、城建集团公司等有关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分别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及组织处理。

其中隧道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郭春林,总经理索明伟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对隧道公司参与五市政公司的违法分包活动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授意谎报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

2.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轨道交通工程执法支队支队长刘宝昌,检查一组组长王斌分别给予组织处理。

(三)行政处罚建议

1.隧道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建议对其给予罚款人民币200万元的行政处罚;隧道公司的有关人员故意隐瞒事故亡人的事实,谎报事故情况,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建议对隧道公司给予罚款人民币200万元的行政处罚。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建议对隧道公司进行合并处罚,罚款人民币400万元。

隧道公司主要负责人郭春林,总经理索明伟,隧道三分公司经理张慧军,副经理徐宁,项目施工员于宏伟等人,因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未按规定向事故发生地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2.五市政公司、中咨公司因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给予罚款人民币100万元的行政处罚。

以上两公司有关人员,因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四)其他处理建议

1.建议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向市人民政府做出深刻书面检查。

2.建议轨道交通集团向市人民政府做出深刻书面检查。

3.建议城建集团公司向市国资委做出深刻书面检查。

4.建议地铁集团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做出深刻书面检查。

事故警示

此次事故反映出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违法分包工程,违法允许自然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不按方案施工,技术交底和安全教育培训弄虚作假,故意瞒报谎报事故等违法违规行为。同时,政府部门监管责任不落实,在日常监督检查过程中存在工作不认真、不细致,发现违法行为未及时处理等问题;未及时发现并查处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这些违法违规行为,在我市建筑施工领域也有不同程度的存在。近期,国务院安委会制定了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十五条措施,明确提出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严格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严厉查处违法分包转包和挂靠资质行为、切实加强劳务派遣和灵活用工人员安全管理、重拳出击开展“打非治违”、严肃查处瞒报谎报迟报漏报事故行为等重要手段和措施。下步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工作中,我们要坚决抓好落实。一是要督促施工单位切实落实主体责任,严守安全生产红线,依法依规开展项目建设施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强化对工程项目的管理,严格施工单位和人员的资格审核,相关负责人依法到岗履职,严禁以包代管,坚决杜绝出借资质、违法分包等行为的发生;要加强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严格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方案进行施工,强化对施工现场的统一协调管理,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二是监理单位要提高监理能力水平,落实安全生产监理责任。规范配备与工程规模和技术要求相适应的监理人员,加强对施工现场安全监管检查,严格按照项目监理细则中明确的施工安全监理措施实施监理,对不具备施工安全条件或者事故隐患未消除而进行施工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或停工整改,并下发监理通知书,对拒不整改的,要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进行报告。三是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大行政监管力度,进一步加强对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督促各责任主体落实安全责任,深入开展打非治违,严厉打击出借资质、违法分包等行为,强化安全意识,压实各环节责任,严格监管,坚决遏制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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